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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调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是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经营管理、业务往来中涉及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务部门已经成为许多企业依法治企,化解经营风险的重要举措。法务工作人员在预防经营风险和处理各种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针对大连市建筑业企业法务机构的设置、工作人员的配备、作用的发挥,效能的大小等情况,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组成调查组,深入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活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连市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三个阶段令人深省
  我们深入建筑业企业调查时,建筑业企业的领导在回顾这些年来企业法务工作的建设过程中,共同认为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其中有教训,有经验,有收获,感触极深,令人深省。
  第一阶段为法盲阶段,时间约在2000年以前。这个阶段正是改革开放兴起时期,大批的农村建筑工程队成立了民营公司,民营公司纷纷到城里进行施工。当时只要有活干就行,以能挣到钱为目标,根本不学法、不懂法。签订了很多有损企业自身利益的合同,自己还不知道,发生纠纷后往往是委曲求全,甘愿吃亏,即使走法律程序往往也是败诉多胜诉少。而且企业受传统观念影响,不愿意打官司。一是不会打,二是怕丢人,三是怕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有的企业为此吃亏,有苦难言。例如,有家企业签订合同时,还款时间定为“某年某月以后”,结果工程款迟迟不归还,本想诉诸法律,拿出合同一看,啼笑皆非。该企业负责人说,当时根本不懂法,不会签合同,才犯了这样的低级错误。
  第二阶段是发展成长阶段,时间在2000年至2007年。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建筑业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加强,企业领导观念随之转变,不仅改变了“不找市长找市场”的观念,而且逐渐意识到法律法规是保护建筑业企业自身利益的有利武器,同时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企业领导也充分认识到企业必须依法治企,以制度管人。通过学法、懂法、用法,使企业的经营风险得到很好的控制,保障经营管理平稳健康地发展。企业遇到法律纠纷,在协调不成的条件下毅然走上法庭,勇于打官司,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权益,充分显示了法律法规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第三阶段是成熟阶段,时间是2007年至今。建筑业企业认真贯彻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领导对法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逐渐提高,充分认识到企业既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做自觉守法的企业,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务机构、配备法务人员,将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贯彻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全过程。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负责人把《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条文都存在电脑里,经常学习,铭记在心。在座谈中对一些法律条文出口成章,令人佩服。现在,大连市一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大都成立了专门法务机构,配备专职法务工作人员,还聘请了专职法律顾问,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这些年来,建筑业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逐年减少,说明企业成立法务工作机构的作用越来越大。
  二、建筑业企业实施“六个一”成效显著
  调查显示,建筑业企业不仅对法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提高了,而且采取了必要措施,做到了“六个一”,效果很好。
  一是配备一名法务经理或总监,分管企业法务工作;二是设立一个法务机构,有的叫法务部,有的叫合约部;三是配备1至2名专职法务工作人员,专门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四是聘任一个专职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五是建立一项法务部门工作制度,主要是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使法务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上来;六是制定一套严格的法务工作流程,比如签订施工合同前首先请各个部门传阅,提出意见,法务部门根据各部门的意见,进一步研究,再报法务经理斟酌,最后由总经理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集体决策,复杂的合同由法务人员请教法律顾问,保证万无一失。
  由于建筑业企业在法务工作上施行“六个一”,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处理各种合同关系、劳动纠纷、财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都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对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有家企业给韩国进行厂房施工,出现了因为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材料价差等引起的纠纷,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诉诸法律,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了充分的准备,法律顾问代表公司到省高院进行申辩,最终胜诉。
  三、处理好四个关系,提升法务工作的效能
  在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务工作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为了不断提升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效能,适应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需要,创造更好的法务环境,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者与法律顾问的关系
  第一,从身份关系看,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者是内部职工,与企业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法律顾问是自由职业者,建筑业企业与法律顾问是委托合同关系。第二,从工作性质看,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者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管理人员,聘任的法律顾问是社会上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三,从工作效果看,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者因为切身利益关系,对企业拥有最高的忠诚度,以事先防范为主,能做到防患于未然,而法律顾问基于合同委托关系,就事论事,以事后处理为主,因此在维护企业形象、声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企业法务工作者远胜于法律顾问。第四,诉诸法律时,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法务工作者通过各个部门和有关项目部,为法律顾问做好各种材料的准备,形成确凿的证据,做好服务。
  (二)事后和事前的关系
  从建筑业企业来说,事前就是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事后就是诉诸法律,打官司。从建筑业的发展来看,应该以法律风险防范为主,诉诸法律为次,如果企业通过法务工作使法律风险得到控制,事后就不会诉诸法律。企业的法务工作者在懂得法律的基础上,要熟悉企业各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情况,还要熟悉项目部的工作情况,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才能起到事前有预防,事后无麻烦。过去,有的企业打官司败诉,其根本原因就是事前防范风险不到位,材料证据不充分。因此,建筑业企业法务人员的工作重点应以法律为依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例如,有家建筑业企业承建一个开发项目,签合同时,少说了一句话,把两个合作开发商少写了一家,导致两千多万工程款至今要不回来,两个开发商互相推诿,打官司也败诉。这就是法务工作部门在审查合同时候的失职,没有当好参谋、把好关,使企业遭受了巨大损失。
  (三)法务工作部门与企业各部门和项目部的关系
  建筑业企业法务部门与各部门是服务的关系,和项目部也是服务的关系。法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对各个部门和项目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才能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正确草拟、修改、审查企业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审查和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在企业内部进行法律培训,草拟、审查合同等等,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财产信誉损失。比如筑成集团的法务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或项目部休息的时候,利用中午时间,对项目部人员结合施工的实际进行法律培训,深受项目管理人员的欢迎。又如九龙建筑公司,法务工作人员每个星期下到项目部,把签证拿到企业分类审查,然后存档,对劳务分包的要把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拿到公司签字存档,这样就可以起到控制法律风险的作用。
  (四)法务工作者与建筑业企业领导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业企业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法务部门和法务工作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充分发挥法务工作者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能让法务工作人员只当“抄写员”、“灭火队”,起“档案馆”的作用。要创造条件使他们研究法律,熟悉情况,参加决策会议,适时提出法律方面的依据和建议。对于法务工作者来说,除了自身努力以外,对企业的领导要敢于直言,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是对企业的发展最忠诚的表现,也是认真负责的具体行动。总之,一句话,建筑业企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
  四、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建设,建筑行业协会功不可没
  2002年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成立之初,协会领导提出要做企业之家。因此协会围绕服务行业、服务企业的宗旨,调查了企业的管理现状,发现企业管理粗放,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转变他们的观念又非一夕之功,要通过大量的工作,润物细无声地去开展,不断地讲事实、摆问题。历时十年,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企业管理者的法律观念有了质的改变。因此在此次调查中,建筑业企业普遍反映建筑行业协会在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效果明显,功不可没。这些年来,建筑行业协会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常年坚持举办法律讲座。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法律讲座,2000年以来共举办了40余次,建筑业企业的法务人员踊跃参加,效果很好。2002年,根据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严重的情况,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与全国17个省市协会联合向最高院反映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最高院对“286条款”进行了司法解释——建设开发单位获得资金后优先偿还拖欠的工程款,这一项司法解释有效地保护了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了深刻理解最高院“286条款”的司法解释,建筑行业协会还邀请全国著名律师朱树英来大连作报告,200多人参加了报告会,很多建筑业企业的领导反映朱树英律师的报告对他们的启发教育很深刻,受益匪浅。可以说大连市建筑业企业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务工作从此发生了质的变化,是一次大的飞跃。
  二是举办法务经理培训班。2010年,建筑行业协会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举办法务经理培训班。在大连市律师协会的推荐下,9名法律造诣较深的律师担任了讲师,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每周3小时,共72学时,长达24周。教学内容主要是《民法》、《诉讼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等。协会严格出勤和课堂纪律,参加培训班的50多名学员学习热情高,钻研劲头强,严守纪律。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培训班结束时进行了结业考核,合格者发了结业证书。培训使建筑业企业的法务经理提高了应用法律做好企业法务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受到了好评。
  三是分发法律方面的辅导材料。为了增加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知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水平,建筑行业协会搜集整理了大量法律方面的资料、材料,每季度印刷400余册,现已累计发放6000余册,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者学习、应用。
  四是成立法律服务维权中心。为了解决中小企业没有法务工作专职人员的情况,结合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的实际,2007年协会成立了建筑业企业法律服务维权中心,为中小建筑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建筑行业协会吸纳3个律师事务所为理事单位,聘任他们为法律服务维权中心的律师。我们多次通过维权中心的律师为企业释疑解惑,帮助企业处理法务方面的问题,受到企业的好评。
  五是整合优化社会资源。在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过程中,我们深感建筑行业协会势单力薄,力不从心,想到的事情很难做到,因此我们注意整合优化社会资源,为我们开展法务工作共同努力,效果很好。建筑行业协会注意搞好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关系,请他们帮忙出主意、想办法,派律师为我们讲课。如果没有律师协会派出的9名律师当讲师并帮助我们制定教学计划,设置教学内容,我们的培训班是很难搞起来的。在培训班开课的时候,律师协会会长亲自到场,并发表了动员讲话,使大家深受启发和鼓舞。
  五、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在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过程中,虽然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大的建筑业企业做得比较好,但有些中小建筑业企业领导对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法律风险的防范认识不足,没有设置法务部门、配备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有的法务工作人员频繁变动,使这项工作流于形式。
  二是有些法务工作人员不爱岗不敬业,感到法务工作繁杂,责任大,因此既不努力学习,也不安心工作。
  三是有的企业工程项目部在施工中,不注意留存签证等资料,法务人员也没有参与其中。导致因拖欠工程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纠纷诉诸法律时,没有证据,很难胜诉。
  四是有些建筑业企业对法务工作的重点不清楚,法务工作的重点是法律风险的防控,就是要做好事前的工作,但有的建筑业企业只注重于诉诸法律,做事后的工作,这样就容易本末倒置,削弱了法务机构和法务人员的地位和作用。
  五是有些建筑业企业把法务工作人员当花瓶,做摆设,在建筑业企业许多经营决策的初始阶段,法务部门很少介入,没有在决策阶段从法律层面起到审查、把关、认证的预防作用,造成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
  六、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仍需提高和完善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多达2000余家,施工的工程遍及全国各地,产生法律方面的纠纷难以避免。针对大连市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有利于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不断提高和完善:
  一是针对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发展不平的问题,要使中小企业也要建立法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的法务工作人员。
  二是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不仅可以提高他们法律方面的业务水平,而且要进一步明确法务工作的内容,除了审查各种合同、协议,起草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律师起诉应诉以外,最重要的是对企业正在违约的合同,要尽快与对方磋商,明确责任,签订补充协议,以消除违约后果;对于口头合同,要尽量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防后期产生纠纷时因无证据而败诉;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尽量调解结案,或者与对方签订新的还款协议,以获取有效诉权;对于快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要尽快起诉,对于不便起诉的关系客户,要用书面形式要求还款,使诉讼时效不中断。
  三是建筑业企业要充分发挥法务工作机构和人员的作用,不要当花瓶和摆设,要使他们通过正确的流程为企业经营管理把好法律关,同时要让法务人员参与建筑业企业决策层的会议,了解情况,提出法律防范的意见,为企业保驾护航。
  四是建议成立法务工作专家库,由熟悉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有关专家和资深专业律师组成,形成企业法务工作的服务网络,定期组织专家到企业检查、指导,帮助法务工作者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是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者要走出办公室,深入到项目部去进行法律培训,指导他们保存签证等材料,解决施工当中的问题。
  六是建议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建筑行业协会在适当时机,召开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动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发布:勤业建工   发布时间:2012-11-13  阅读:32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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