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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浙建管〔2007〕20号

2007-6-13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
   现将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建质〔2007〕11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和宣贯《条例》,严格执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当前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根据《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填报各项内容,若规定时限内未将《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全部内容填写完整的,先将带*内容填写完整后上报,其余内容清楚后再补报;各地、各单位不得瞒报事故或拖延上报时间,对于瞒报事故或故意拖延事故上报时间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六)》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及重大伤亡事故或有极大社会影响的情况可按时限越级上报。
   二、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动态监管制度。事故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事故工程所涉及的总、分包施工企业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并对总、分包单位相关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进行复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情况和相关处理建议上报至省建设厅。
   三、严格实施事故倒查制度。对发生事故的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涉及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工程建设程序、责任履行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格实行重大事故评估制度。凡发生建筑施工一般及以上重大事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事故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建质[2006]132号)要求,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向省建设厅提交《重大事故评估报告》。
   附件:《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建质[2007]116号)(略)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发布: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发布时间:2007-6-19  阅读:39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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